
“我们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现诚恳向广大公众赔礼道歉,愿意承担所有民事责任”。
近日,由玉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刘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玉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23年2月份,某公司原法人代表赵某某(另案处理)为处置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黑色酸渣,经王某某牵线,联系上刘某某、吴某某,将该黑色的酸渣运输至玉山县某乡镇山场欲用于焚烧处置以谋取非法利益。至2023年7月25日被查获,该黑色酸渣一直堆放在该山场。经鉴定,该涉案污染物(总重量36.064吨)为危险废物。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中发现,刘某某等人违法行为不仅涉嫌刑事犯罪,还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委托鉴定机构就涉案危险废物对生态系统的破坏情况、涉案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及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等进行评估鉴定,查清了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情况。
检察机关认为,刘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该三人不仅触犯刑法,还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该公司系危险废物来源者,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将危险废物交由有处置资质的机构处置;赵某某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委托他人处置危险废物,应就本案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承担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均表示真心悔过,愿意承担所有民事责任。
检察机关认为,刘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该三人不仅触犯刑法,还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该公司系危险废物来源者,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将危险废物交由有处置资质的机构处置;赵某某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委托他人处置危险废物,应就本案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承担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均表示真心悔过,愿意承担所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