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饶检控申刑申复决〔2016〕1号
申诉人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1********4928,家住上饶市广丰区**镇**村**号,系本案受害人。
申诉人徐**因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广丰区人民检察院对叶**涉嫌故意伤害案件作出的广检公诉刑不诉(2015)18号不起诉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5年3月9日中午,叶*乙以及其子叶**、叶*丙因建围墙的事情与邻居徐**与其丈夫叶*丁发生纠纷,期间徐**左手左桡骨远端骨折,左侧尺骨茎突骨折,其损伤程度经广丰区丰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复查认为,本案虽有申诉人徐**的指控及证人徐*乙的证实,但他们的材料均存在不合情理的地方,且与被害人有一定的利害关系,被申 诉人叶**也一直未作供述,造成徐**伤情的原因不能确定,广丰区人民检察院原不起诉决定适当。
本院决定:维持广丰区人民检察院对叶**涉嫌故意伤害案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