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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检控申刑申复决〔2016〕1号
时间:2018-06-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饶检控申刑申复决〔2016〕1号
 

上饶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饶检控申刑申复决〔20161

 

   申诉人徐**,女,汉族,********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1********4928,家住上饶市广丰区******号,系本案受害人。 

   申诉人**因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广丰区人民检察院对叶**涉嫌故意伤害案件作出的广检公诉刑不诉(201518号不起诉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5年3月9日中午,叶*以及其子叶**、叶*因建围墙的事情与邻居徐**与其丈夫叶*发生纠纷,期间徐**左手左桡骨远端骨折,左侧尺骨茎突骨折,其损伤程度经广丰区丰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复查认为, 本案虽有申诉人徐**的指控及证人徐*的证实,但他们的材料均存在不合情理的地方,且与被害人有一定的利害关系,被申 诉人叶**也一直未作供述,造成徐**伤情的原因不能确定,广丰区人民检察院原不起诉决定适当。 

    本院决定:维持广丰区人民检察院对叶**涉嫌故意伤害案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20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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