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活动>>申诉审查
饶检控申刑申复决〔2019〕6号
时间:2020-08-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上饶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饶检控申刑申复决〔2019〕6号

 

申诉人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31973********,汉族,家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武安**号公馆,联系电话:1870793****。

申诉人胡某某因严某某、吴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不服玉山县人民检察院玉检公诉刑不诉【2018】49号、玉检公诉刑不诉【2018】50号不起诉决定书,向玉山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玉山县人民检察院经复查,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玉检控申刑申审通【2018】4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对原不起诉决定予以维持。申诉人胡某某仍然不服,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追究严某某、吴某某的刑事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检察机关撤销原不起诉决定,将案件移送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院复查查明:原案犯罪嫌疑人严某某、吴某某2014年下半年开始在玉山县**镇**村探矿修路,2015年10月29日成立玉山县锦隆矿业公司,同年12月18日二人通过拍卖取得了老鸭咀山场灰岩采矿点的采矿权。该锦隆矿业是作为玉山县仙岩镇人民政府2015年的招商引资项目,属2016年重点建设在实施的项目。2015年1月,原案犯罪嫌疑人严某某、吴某某因开路毁坏林地被玉山县林业局八都工作站作出罚款74400元行政处罚。2015年12月23日向八都林业工作站缴纳植被恢复费80000元,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意见书;2016年6月30日又缴纳植被恢复费50000元,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意见书,八都林业工作站均以提供材料不全没有办理。期间,严某某、吴某某雇佣他人驾驶挖机、铲车从仙岩镇官溪社区灰山山场向仙岩镇中店村方向和广丰区东阳乡竹岩村方向修建道路,用于以后运输矿石,至2017年8月道路全面开通。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玉山县锦隆矿业有限公司在玉山县**镇**村、官溪社区和广丰区使用林地面积共计94.7亩,但该鉴定并不包括原有老路及村民自留地面积。经查,玉山县林业局曾于2015年1月20日、2017年4月25日、于2017年8月25日三次下发责令停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通知书。

本院复查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两名被申诉人非法占用林地的主观故意和认定面积方面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玉山县人民检察院对吴某某、严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理由一是严某某、吴某某在开工修路后不久就被玉山县林业局仙岩镇林业站工作人员责令停止并罚款,后按林业站办理占用林地审核意见书的要求向林业站递交了相关材料并先后两次交了植被恢复费。在此期间被申诉人恢复并一直在组织施工,没有相关部门出面制止,直到2017年4月25日林业站下发责令停止改变林地用途通知书才停止施工。据此没有明显证据证明被申诉人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林地的故意。理由二是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老路面积因道路施工在案发时已全部毁平,在案证据只是根据有关证人证言估算出老路面积7.8+2=9.8亩的,因而认定到底占用了多少林地面积具有不确定性。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维持玉山县人民检察院玉检公诉刑不诉【2018】49号、玉检公诉刑不诉【2018】50号不起诉决定书。

 

2019年9月8日

 
 
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民事检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典型案例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
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典型刑事案例
第五十批指导性案例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网络犯罪 助力网络...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典型案例
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793-2205889

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