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被告人仇某某为获取经济利益,无视法律和本地禁渔通告的规定,在信江流域多次使用禁用的电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进行售卖,其中现场被公安机关扣押鲫鱼、鲢鱼近百斤。
玉山县检察院在办理仇某某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通过审查案件,及时将本案涉及的公益诉讼线索移送本院公益诉讼部门。通过释法说理,检察机关依法对认罪、悔罪的被告人仇某某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并依法对被告人仇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在玉琊溪流域增殖放流鱼苗,对破坏的水域生态进行修复;对其在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书写道歉信在事发地周围进行张贴。基于被告人愿意认罪认罚、进行增殖放流,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为了最大限度修复生态环境,近日,玉山县检察院联合县法院、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现场群众的见证下,与被告人仇某某共同将其购买的鲫鱼等品种共3万余尾鱼苗投放到玉琊溪流域。检察机关积极以实际行动修复水生物资源生态,让捕鱼秒变“补”鱼,充分彰显了“谁破坏谁修复”的生态环境治理理念。
下一步,玉山县检察将继续做好“公共利益”的守护者,认真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让“不敢捕、不想捕、不能捕”的观念深入群众心中,以能动履职推动禁渔工作取得更大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