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到那个电动车插着钥匙没上锁,我就顺便骑走了。
“我就是走在路上感觉肚子有点饿,看到路边夜宵店摆在门口的啤酒,我就搬了回家,喝完了。”
“男朋友说要给我买个金项链,我们就一同去了金店,老板从柜台里拿出几条项链给我试戴,我趁老板不注意,把其中一条带走了。”
近日,检察官办理了多起因起邪念、贪小利而发生的盗窃案,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后均后悔不已。玉小检再次提醒,侥幸之心不可有,别把“顺手牵羊”不当盗窃!“顺”走他人财物最终把自己顺进了看守所。
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