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玉山县检察院成功办理一起销售假冒名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通过行刑衔接机制移送线索,当事人余某(化名)被玉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并责令停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
基本案情
2023年,余某在明知上家制造、销售假酒的情况下,进购数件假冒名酒,并对外出售,牟取非法利益。
“上家曾经和我说过,他销售给我的酒是自己用收购来的名酒瓶子兑的,当时想着进价低利润就高,一时鬼迷心窍就买来销售了……”到案后,余某坦白道。
办案经过
办案人员审查后认为,余某虽然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但具有初犯、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余某不起诉,并将该案移送该院民事行政检察办案部门。
民事行政检察办案部门审查后认为,余某虽被不起诉,但对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应当给与行政处罚。据此,该院向玉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了检查意见书,并多次沟通督促县市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玉山县检察院将持续以向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等方式做好“后半篇文章”,防止处罚漏洞,充分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提升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成效,推动创新发展和营商环境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