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所谓“剥夺政治权利”具体包括剥夺以下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言论自由是公民以言语表达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响、绘画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会表达思想的自由;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集会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达自己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职务。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