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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剥夺政治权利”
在影视作品中,我们常看到犯罪集团的大boss最后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场景,“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它往往伴随着重大犯罪的宣判出现,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然而,你是否真正理解这句话背后的深刻含义呢?
基本概念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
适用对象
“剥夺政治权利”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类犯罪分子: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此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剥夺的权利内容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所谓“剥夺政治权利”具体包括剥夺以下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言论自由是公民以言语表达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响、绘画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会表达思想的自由;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集会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达自己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职务。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期限规定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除《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期限
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应地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刑期计算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刑期相等,同时起算。
判处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在拘役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
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在有期徒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减刑以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在主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
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罪犯居住地的派出所)负责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向罪犯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宣布其犯罪事实、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重要的刑罚手段,在维护国家政治秩序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过程中承担着重要职责。通过依法监督、纠正违法、维护权益等工作,检察机关确保了刑罚的依法执行和公正性。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剥夺政治权利不仅是对犯罪分子的惩罚,更是对违法公民参与国家治理资格的限制。因此,我们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珍惜自己的政治权利,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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